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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否让“啃老”族走上自食其力之路?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83 字体: [ ]

  “36岁硕士啃老10年,还毒打父母要求借400万养他。”相信不少人看到这个标题就已经气血上涌了。媒体披露,这名36岁的硕士名叫林志鹏,原本他是父母的骄傲,现在他变成了父母最害怕的人。林志鹏性格偏激,对父母和妻儿都曾下死手暴打,打父母是因为他们不给钱、伺候地不到位;打妻子是因为他游戏玩输了需要发泄情绪。在妻子与他离婚的第二天,林志鹏打电话威胁要杀死她全家。面对记者的追问,林志鹏大言不惭地说自己是“王一样的男人”,有远见卓识,他打人是应该的。就是这样有能力、有见识的“王一样的男人”,十年间过的却是寄生虫一样的生活,父母对此束手无策。那么,法律有什么解决办法吗?涉及法律咨询问题,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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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没有立法明令禁止“啃老”,虽然几乎所有的人都对“啃老”嗤之以鼻,但有的父母出于亲情愿意给儿女资助,如果直接立法明令禁止难免有“干涉家庭内政”之嫌。况且现在房价和物价上涨、社会就业压力大,绝大多数年轻人买房都需要依靠父母,父母帮着带孩子等现象是我国目前的国情,也是社会传统,所以很难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判断哪些行为是“啃老”,哪些是“人之常情”。

  “啃老”的本质是侵犯父母特别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我国虽然没明令禁止“啃老”,但却有防止老年人财产权益被侵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除国家层面的法律外,还有部分地方性法规也作出了规定,比如《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15条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窃取、骗取、强行索取老年人的储蓄金、养老金、退休金、政府补贴、养老服务卡(券)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擅自处分老年人的房屋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权益,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办理涉及老年人的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时应当核实老年人的真实意思,依法审慎办理。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该条文明确了老年人有权拒绝“被啃老”。涉及法律咨询问题,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同时,如果成年子女拒不搬出父母的房子独立生活,父母作为不动产所有权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236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规定,要求其搬离。

  除此之外,“啃老”者还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河南某地一村民王某,不仅不赡养年老体弱的母亲,还想尽办法榨取母亲的钱,派出所民警和村干部曾多次对王某进行教育劝导,但其仍不悔改。

  最终,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规定,对王某给予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赡养老人是中华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啃老”虽未被法律明文禁止,但必然影响法定义务的履行,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违法,甚至是犯罪。

  前文中的林志鹏被初步诊断为精神分裂,其实早在十年前林父林母就曾将其带至精神病院治疗,但林母不忍心孩子受苦,只待了三天就将他接回了家。回想起往事,林父林母为自己一贯溺爱林志鹏的表现表示后悔。“啃老”族的背后一般都有溺爱孩子的长辈,惯子如害子,溺爱是毒药,唯有正确的爱才能让孩子走上正确的路。

  涉及法律咨询问题,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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