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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告】北京市闫先生委托冠领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案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68 字体: [ ]

委托代理公告

  北京市闫先生,于2022年1月6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杨翠律师担任其合同纠纷案的代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2年1月6日

  北京冠领律师以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的优秀职业素养而闻名,受到了大量委托人的信赖。如果您遇到了类似法律咨询问题,请拨打电话联系我们。咨询电话:400-8789-888

  普法链接:

  合同纠纷中预期违约的认定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提前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期间内,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理由,而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不履行义务,而非对合同义务的现实违反,所侵害的是合同相对方的期待债权。

  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预期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关于逾期违约责任的规定。

  预期违约可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的预期违约是合同一方向对方明确表示不准备履行合同义务,明示的预期违约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违约方向相对方作出不履行债务的明确表示;(2)违约方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相对方作出上述意思表示;(3)违约方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4)明示违约方无正当理由。

  默示的预期违约是合同一方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但从其行为中已经可以推断出其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默示的预期违约除满足上述第三个和第四个要件外,还需具备如下要件:(1)合同一方根据合同相对方的行为或情况推测该方在履行届满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2)合同一方作如此推测有确切的证据;(3)预期违约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

  预期违约责任主要有:1、继续履行;2、赔偿损失: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3、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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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翠律师

  个人简历:

  杨翠,女,毕业于哈尔滨商业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有较强的学习能力,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执业领域:

  1、民事诉讼业务中,处理接案后的一切事务,主要涉及的案件类型:劳动争议、合同、侵权;

  2、法律援助类型;

  3、非诉业务中,解答顾问单位的咨询、修改合同、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

  撰稿人:吕德祥

  文章类型:A

  审核主编: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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