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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说法】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消费者可要求返还十倍价款赔偿?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85 字体: [ ]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于健康饮食问题也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就越发的明显。再加上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的盛行。网上购物似乎已经成为了我们购物主要方式之一。然而,由于网上购物的空间距离较远,也就伴随着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食品的安全质量监管、举证责任、是否为第三人原因造成侵权、食品安全证明标准问题等。那么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身为消费者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本身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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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锋先生(本文均为化名)因为长期喜爱吃酸菜,于是2017年10月31日在天猫商城上购买了食佳食品公司的“好香香酸菜”20件。一共实际花费了796元。蔡锋在当天提交了订单,并且支付了全部价款。蔡锋在2017年11月9日通过安能物流收到购买的“好香香酸菜”的食品包装上,明确写明了“乳酸菌发酵,健康味道好,浓浓满乡情纯正东北味,纯天然发酵”并且在其宣传的页面,“好香香酸菜”为乳酸发酵而制成的。

  蔡锋先生认为,根据GB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中第3.5条规定的“发酵蔬菜制品”,自己所购买的“酸菜”中的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超出国家标准允许使用的范围,故该酸菜是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食佳食品公司应当退货和返还其货款796元,并且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赔偿十倍价款7960元。

  冠领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规定,销售者在销售时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而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在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之后,需要根据相关证明材料建立产品进货账簿,并如实记录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相关内容。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中,食品分类号04.02.02.03对应的食品类别/名称为“腌渍的蔬菜”,04.02.02.06对应的食品分类/名称为“发酵蔬菜制品”,因此,“腌渍的蔬菜”和“发酵蔬菜制品”系不同食品分类,适用不同的添加剂规定。而根据GB2760-2014的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的功能是防腐剂、抗氧化剂、稳定剂、可以添加的范围是“04.02.02.03”所对应的“腌渍的蔬菜”,不包括“发酵蔬菜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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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销售的,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所要求增加赔偿的价款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视为一千元。但是,所印制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因此,蔡锋向生产者食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要价款的十倍赔偿是合理、合法的。

  如果你也发生了和蔡先生类似的情形,请不要选择忍气吞声,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这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以随时拨打,免费热线:400-8787-666.咨询我们冠领律师事务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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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李文利

  文章类型:C

  审核主编: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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