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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以教育为由打骂女儿致死,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30 字体: [ ]

  都说孩子是祖国的花朵,但虐待儿童的现象时有发生。让人揪心的是,施暴者往往是父母或者近亲属。由于虐待行为通常导致受害人健康受损,定罪时,容易将“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混淆。那么,该如何区分二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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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贾女士与前夫离异后,带女儿小梅改嫁现任丈夫李某。这次家庭的变故,却成了小梅噩梦的开始。李某时常以小梅不懂事需要好好“教育”一番为由,对其实施各种虐待行为,比如用拖鞋连续击打头部、故意踩踏腹部等等。

  2015年6月的一天,李某因琐事再次虐待小梅,期间多次踩踏小梅腹部,致其受伤。晚饭过后,小梅出现肚子肿胀、呕吐等异常症状,但李某均未理会。待贾女士下了夜班回到家中,发现小梅躺在地上,身体已经发凉。贾女士连忙将其送至医院抢救,但为时已晚。经法医鉴定,确认小梅系外力严重损伤内脏致死。

  那么,李某的行为到底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呢?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因婚姻关系成为小梅的继父,符合该罪的主体要求。其多次实施打骂行为,最终致小梅死亡,表面上似乎构成虐待罪。

  但是一般来讲,虐待罪具有经常性、连贯性的特点。虐待致死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过程,比如虐待成病,且不给治疗。而故意伤害罪,则是一次行为直接造成损害结果。故意伤害致死,是指对受害者连续故意实施伤害行为,直至其死亡。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在虐待过程中,行为人超过了虐待的限度,明显有伤害或者杀害的故意,致使被虐待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本案中,李某在与小梅生活期间,虽然经常实施虐待行为,但最后法医对小梅的死亡鉴定结果,是外力严重损伤内脏致死。李某主观上已经不仅仅是想折磨小梅,而是存在故意伤害的目的,因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另外,虐待致死最高刑为7年,而故意伤害致死最高刑为死刑。本案中,李某以“教育”为由,对毫无反抗能力的幼小继女实施严重殴打行为,最终导致死亡,性质极其恶劣。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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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即便大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仍然有些父母相信“不打不成器”,以“教育”为由故意伤害孩子。殊不知,打骂、贬低、虐待等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相信更多父母会依法带娃,教育有度。

  撰稿人:高婷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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