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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告】河北省承德市汪女士委托冠领律师担任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人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82 字体: [ ]

委托代理公告

  河北省承德市汪秀丽(化名)女士,于2021年12月30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龚静代理其合同纠纷案一审程序的代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1年12月24日

  北京冠领律师以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的职业精神而闻名,受到了大量委托人的信赖。如果您遇到了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400-8789-888

  普法链接

  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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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律师介绍

  龚静,女,毕业于郑州大学,获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

  执业领域:

  民商事诉讼及非诉业务。

  诉讼业务曾办理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业务。非诉业务曾担任央企常年法律顾问,参与数十家大型企业的A股和港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业务。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委托公告

  审核主编:段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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