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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告】北京方先生委托冠领律师担任确权案的代理人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52 字体: [ ]

委托代理公告

  北京市方爱华(化名)先生,于2021年12月24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雷雨竹担任其确权案的代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1年12月24日

  北京冠领律师以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的职业精神而闻名,受到了大量委托人的信赖。如果您遇到了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400-8789-888

  普法链接

  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 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

  在我国,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以特定的方式予以公示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即我国推行以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 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款所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该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至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一些特殊情形,即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情形:其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 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其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其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三是考虑到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农村不动产登记的现状,物权法并没有对农村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概规定必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

  由此可见,城市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方式有两种,一是依法登记,二是通过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继承、遗赠、合法建造等方式变动不动产所有权。换句话说,合同约定的债权行为不能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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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简介

  雷雨竹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行业10年,法学专业知识扎实,从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和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力突出。

  执业领域

  1.婚姻家事纠纷(离婚、继承、分家析产、抚养权等);

  2.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赠与合同纠纷、融资租赁纠纷);

  3.刑事辩护(涉黑涉恶类、非法集资类、贪污受贿等)。

  代理案件

  1.杨XX诉李XX离婚纠纷案;

  2.李XX诉段XX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3.林XX诉王XX、琚XX民间借贷纠纷案;

  4.韩XX诉赵XX抚养权纠纷案;

  5.马XX诉江XX、钱XX分家析产案;

  6.江XX诉吴XX合同纠纷案;

  7.杨XX涉黑案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妨害公务、寻衅滋事);

  8.魏XX涉嫌集资诈骗案。

  撰稿人:王晨

  文章类型:委托公告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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