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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书没有被法院采纳,当事人能向鉴定方追责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21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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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事件:

  2019年,赵云云(化名)将案外人A医院起诉至辽宁省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其起诉后,赵云云向辽宁省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就医患双方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辽宁省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遂依法委托B医学会进行鉴定,该医学会于2019年1月4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结论为“本次医疗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赵云云收到该鉴定书后提出了质疑,于是,辽宁省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据赵云云的申请通知B医学会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但B医学会的鉴定人未出庭。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辽宁省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没有采纳B医学会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意见,判决案外人A医院对赵云云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于是赵云云将B医学会诉至法庭,请求请求法院判定:B医学会违法鉴定,给赵云云造成身心伤害补偿10万元。

  律师观点: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而言,依据法律的规定,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四者缺一不能构成侵权责任。

  关于赵云云主张的请求法院判定B医学会违法鉴定,给赵云云造成身心伤害补偿10万元的问题。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应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进行论证。从因果关系来说,技术鉴定系赵云云向法院提出申请,然后法院委托B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结束后,因赵云云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因此申请法院要求鉴定人出庭。在鉴定人拒不到庭的情况下,辽宁省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没有采纳上述鉴定意见。虽然赵云云说,因本案B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受到了二次伤害,但从法律程序上来说,鉴定结果被不被采纳是由审判机关决定的,在本案中,辽宁省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没有采纳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没有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从法律效力上,这份鉴定意见没有对赵云云产生影响,赵云云所说的伤害与此次鉴定无因果关系。另外从损害事实方面来说,赵云云所提供的证据都是第一次就医时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都无法证明在就医结束后,鉴定过程中,又对赵云云造成了损害。也就是说,赵云云的诉讼请求,与本案B医学会无因果关系,也无法证明存在具体的损害事实。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赵云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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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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