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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五人争夺遗产战对薄公堂,且看法院如何判!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09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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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事件

  刘建国(中文均为化名)与王爱花是夫妻,二人婚后生育刘一、刘二、刘三、刘四。王爱花于2002年去世。刘建国一家原居住在北京市某县某村某号院。该院落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刘建国刘建国。刘一、刘二后来结婚后搬离该院落。刘三、刘四现未婚。某村某号院内现有北房6间为刘建国、王爱花所建,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6间房屋年久失修,不便于居住,刘建国与刘三于2013年共同出资在院落中部偏南处新建坐北朝南房屋5间。关于新建房屋的建房审批手续,刘建国一家未提交。因家庭矛盾,刘三于2017年搬离某村某号院。该院前排房屋实际由刘建国、刘四居住使用。关于前排房屋的分割,庭审时,刘建国与刘四、刘三达成一致意见,前排房屋东边3间归刘三所有,包括前排房屋和屋前院子空地在内的东边一半空地归刘三使用。刘三放弃对后排北房中属于被继承人王爱花份额的继承权。刘二表示要求继承后排北房中属于被继承人王爱花的份额。但关于王爱花拥有的3间房屋的价值,原被告陈述不一致。刘建国和刘四认为价值为1万元,刘二不认可。刘二要求对三间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但又表示不出评估费。而关于刘建国、刘四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其二人表示不需要法院处理,愿意私下解决。

  因部分子女对其留下的遗产争夺不休,刘建国与四子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为了维护刘建国的合法权益,刘建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某某村某号宅基地内房屋北房6间中的3间由刘建国继承,刘建国给予被告补偿款。

  在这起遗产争夺案的庭审中,刘四答辩称:主要分我妈的三间房屋,我同意我父亲的请求。

  刘三答辩称:我不同意我父亲的请求,我跟我父亲都是农民。我现在没有地方住,无家可归。我是这个家的家庭成员,要有居住的地方,我要东边第一间的居住权。

  刘二答辩称:我没有明确要分我母亲的部分。那个院子是两排房,是同一个宅基地。所以如果要分,两排都一起分。

  刘一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根据上述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位于北京市某某村某号院北房6间为刘建国和王爱花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即3间为王爱花的遗产。公民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公民的遗产。

  王爱花死亡后,刘建国、刘一、刘二、刘三、刘四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权平均继承王爱花的遗产。因刘四未婚且一直在该宅基地上居住,刘一、刘二已婚已经搬离该宅院,故在判决房屋继承时,确定刘建国、刘四有权继承房屋实体,刘一、刘二应当继承其应继承的房屋份额的价值。

  关于北房3间的市场价值,原被告没有协商一致。被告刘二虽然主张房屋价值评估,但明确表示不交纳评估费,故应视为其放弃了评估的申请。无法确定刘二应继承的遗产价值。刘一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因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对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予以保留。

  刘一、刘二如仍要继承其母亲的遗产,可另行向刘建国、刘四主张。关于前排房屋中属于刘三的分割份额,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因原被告并未举证该房屋建设之时的建房审批手续,故对该房屋仅确认使用权,且不影响有权机关依法对该房屋的性质作出认定和处置。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此次遗产争夺案判决:

  一、位于北京市某区某村某号院北房6间归刘建国、被告刘四所有;

  二、位于北京市某区兴某村某号院前排房屋中的东边3间和前院东半边院子使用权归被告刘三;

  三、驳回刘建国刘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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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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