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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诉前化解的房屋买卖纠纷案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15 字体: [ ]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推进,近年来房价一路走高,随着房价上涨的,还有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例数量。对于任何购房者来说,房屋买卖纠纷都是想避而远之的事。但是,我们只有加强对房屋买卖纠纷的认识,才能更好地避免。今天,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小编主要跟大家讲一下诉前化解的房屋买卖纠纷案。本案中,开发商起诉要求张三履行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附随义务,经调解后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张三同意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房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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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起房屋买卖纠纷的详情是这样的:2016年6月18日,业主张三与原告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三购买由某开发商开发的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为98.6733万元,张三支付首付款29.6733万元,剩余69万元购房款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并因此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由某开发商作为保证人提供阶段性担保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应在具备产权登记条件后30日内办理完毕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

  但截至某开发商起诉之日,张三因未能交起相关契税等费用,导致一直未能办妥房屋登记手续。

  因此,原告某开发商的连带保证责任也一直无法解除。某开发商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张三配合某开发商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及他项权证;张三支付原告某开发商违约金,暂计3.59万元。

  因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立案法官将案件引入诉前调解程序进行调处。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释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要求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是购房者的主合同权利,也是开发商的主合同义务。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办理必须互相协助才能有效进行,根据合同约定或者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也是购房者的次合同义务(合同由此约定的情况下)或附随义务。在开发商履行主合同义务时,即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时,购房者应予以配合,提交相关资料,缴纳相关税费,履行相应的次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如购房者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随后,法官表示,鉴于张三经济困难,资金紧张,未能筹措资金缴纳相关房屋过户费用和契税,导致房屋不动产权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办理迟延,张三并非恶意拖延,并无怠于办理产权证的主观恶意。基于此,法官积极动员原告某开发商减免违约金和律师费用等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减少张三的经济负担。

  最后,经过法官的调解,原被告双方均明晰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并达成了前述的调解意见。以上就是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诉前化解的房屋买卖纠纷案”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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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王晨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民商 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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