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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继母继兄与独生儿子争房产,法院怎么判?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77 字体: [ ]

  父亲只有我一个亲生儿子,他去世后我本该顺理成章继承房产,谁知已与父亲离婚多年的继母和她儿子突然跳出来要求“分一杯羹”,我该怎么办?

  林羽(本文均为化名)的记忆里,父母的婚姻维持了二十多年。刚开始父母也是人人称羡的模范夫妻,两人郎才女貌,相敬如宾,家庭生活很是和谐。但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父母之间变得冷淡,甚至常常因生活琐事爆发激烈的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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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昔日的甜蜜不再,感情也在反复的争吵指责中消磨殆尽。2000年,不堪长期争吵的父亲林先生选择与母亲离婚,母亲也接受了离婚提议。经协商,父亲林先生放弃财产分割,净身出户。

  离婚后,父亲带着15岁的林羽搬出家门,父子二人的生活简单平和。没过多长时间,父亲遇到了同样离婚的高女士,开启了第二段婚姻生活。高女士也有一个儿子,父亲与高女士结婚时,高女士的儿子小高已近17岁。

  然而,父亲的第二段婚姻也没有维持很长的时间。或许是婚前了解不够,两人便急忙踏入婚姻生活,父亲与高女士在婚后也因性格不合多次出现矛盾。五年后,父亲林先生与第二任妻子再次选择协议离婚。不同的是,这次离婚并没有涉及财产分割,离婚协议中明确了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

  这次离婚后,高女士带着儿子搬出了和父亲林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购置的婚房。许是两段失败的婚姻让父亲不愿再踏入婚姻,之后父亲林先生一直未再娶,直到2012年因病离世。

  父亲去世后,他之前居住的房屋一直留待处理。父亲林先生与高女士婚内购置的这套房屋当年由父亲全额出资,且只登记在父亲一人名下,林羽和父亲长期居住在此。林羽认为,在第二段婚姻里,父亲林先生和高女士并未生育,离婚后自己作为父亲的血缘至亲,可以理所当然地继承这套房屋。

  但父亲林先生的前妻高女士却不同意这般“顺理成章”的说法,她认为,虽然这套房屋是前夫林先生全额出资不假,但自己出资参与了装修和布置。当初离婚协议中未涉及财产分割,是顾及夫妻五年的情谊,但不能当作前夫儿子林羽侵占自己财产的筹码。

  争议之中,高女士又拿出了一份尘封已久的协议。她声称,这份协议是前夫林先生离世前写下的遗嘱,其中内容清晰载明如果林先生离世,其名下房屋(涉案房屋)由高女士与儿子林羽协商处理,即在和平协商的基础上由高女士分给林羽一部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该房屋由高女士继承。根据协议来看,起草时间为林先生离世前的2012年,而高女士与林羽因为遗产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时,已是2018年。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诉讼中,高女士的儿子小高突然又加入了遗产之争。小高声称,母亲高女士与林先生的五年婚姻关系中,自己从未成年到成年,实质上已经和与林先生构成了继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关系,自己作为继子也应享有继承权。如果,按照继父林先生的意愿,房屋最终归属母亲高女士,自己必然不会相争,但如果仅依据林羽的血缘之说,忽略母亲的付出将房屋归属他人,那么自己也要主张相应的合法权利。

  法院审理时,为妥善解决遗产纠纷,结合证据从多角度释法明理。

  1、在第二段婚姻结束时,林先生和高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了双方无共同财产,且该房屋现登记在林先生名下,应认定双方在财产分割中达成了房屋归属林先生个人的意思。

  2、林先生在2012年立下遗嘱,此时林先生与高女士已经离婚,高女士已非法定继承人,林先生的行为属于遗赠。如果高女士想要依据该遗嘱争得房产,应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但其在知晓遗嘱的情况下多年未予以主张,遗赠时效已过,应视作放弃接受遗赠。

  3、林先生与高女士结婚时继子小高已近17岁,接近成年,且这段婚姻只存续五年,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长期、稳定的抚养关系,小高的继承权难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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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法院确认本案法定继承人只有林羽一人。为保障双方利益,切实解决纠纷,法院结合高女士的出资情况,最终组织双方达成了由林羽补偿高女士30万元,房屋产权归属林羽所有,高女士配合林羽办理户籍迁移等相关事宜的调解方案。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撰稿人:张欣欣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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