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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安装合同违约,违约金过高如何调减?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21 字体: [ ]

  在实践中,我们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方违约的情况,对此,约定了违约金是否就表明对方一定要按照此条款履行呢?在遇到门窗安装合同纠纷范本案例时,应该如何处理呢?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起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遇到的相关案例,一起了解一下此类门窗安装合同纠纷范本案例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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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故事:

  2017年9月28日,张顺与刘强签订了《自动旋转门承揽合同》,张顺为刘强的公司加工、安装调试自动旋转门,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支付120000元,材料运抵施I现场安装前2日内支付200000元,产品验收合格后移交钥匙前2日支付68000元,余款质量保证金12000元于产品保修期满后15日内无息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合格的自动旋转门并安装完毕,该门已正常使用,被告实际付款为5万元,尚欠5万元。张顺曾多次联络刘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刘强仍不予支付。

  因此张顺起诉要求刘强付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但刘强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调减。

  那么,在这样的门窗安装合同纠纷范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违约金可以减少吗?

  律师认为:

  在这样的门窗安装合同纠纷范本案例中,违约金是依据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违约方在违约发生时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其主要功能在于免除守约方的举证责任,同时也提供一种“威慑”以确保债权的实现,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如果违约方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予以调整的,可以综合考量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其他因素,结合标的的大小、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违约金的调整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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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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