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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土地流传合同中,未付款转为借款代表原土地转让关系交割完毕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33 字体: [ ]

  在实践中,在遇到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时,应该如何处理呢?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起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遇到的相关案例,一起了解一下此类土地流转合同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故事:

  1995年9月,浙江省某管委会与永和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出让协议书》。约定:管委会向永和电子有限公司出让土地110.234亩,让金额为462.88万元,分两次付清,首付款262.88万元,并1995年11月30日前付清,余款200万元于1996年6月30日前付清。

  合同生效后,永和电子有限公司分次支付土地出让金262.88万元,1996年6月30日止,尚欠管委会士地出让金200万元。

  经双方协商,该笔拖欠的土地出让金转为借款,1996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并约定了借款利率。1997年7月1日,永和电子有限公司依法洼销之后,由原股东重新组建了华康电子有限公司,永和电子有限公司注销后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华康公司承担。

  1998年7月至2000年1月,华康公司共付款给管委会45.5万元。尚久154.5万元。管委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康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154.5万元及违约的滞纳金117.6825万元。

  华康公司认为:双方将该转让金转为借款合同后,即表明双方的土地出让合同已完成交割,其只需承担借款及利息。而对于高额滞纳金,其不应承担。

  那么,在这起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例中,华康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

  法院认为:

  在这起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例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土地使出让协议书,内容合法,主体适格,其效力应予认定。由于华康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士地出让金,双方虽经协商将土地出让金未付部分转为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协议,但双方之间井不存在真实的借资关系。华康公司提出双方已形成另一合同关系即借款关系,不予认可。

  华康公司应支付尚欠土地出让金154.5万元,井承担逾期付款的建约责任,违约责任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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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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