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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纠纷可能是大多数有房人头疼的事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68 字体: [ ]

  近年来,不少人都把一大笔钱用来买房子,除了投资需求,其实,更多的人买房还是为了住,而不是为了炒房。既然房子是用来住的,小区物业就是买房时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因为物业合同纠纷闹得鸡犬不宁,天天都没有好心情。今天,冠领律师事务所分享一例物业合同纠纷案,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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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红与ABC物业公司物业合同纠纷案的案情故事是这样的:2014年1月19日,ABC物业公司(甲方)与张红(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其中第五条约定的有偿服务费包括车位维护费用,地下停车场、车库车位为80元/席/月,业主不按照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3‰交纳违约金。因车位交付纠纷,张红将开发商ABC实业有限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该院于2019年4月20日作出另案判决,认定张红的车位交付时间是2017年年底。张红至今未缴纳过车位维护费,ABC物业公司催缴未果提起本案之诉,请求:依法判令张红向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2720元,违约金4174.1元(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实际主张至付清物业服务费之日),共计6894.1元。法院认为本案中张红以其已告知ABC物业公司解除合同为由,主张不应支付2018年11月20日之后的车位维护费,不予支持。

  冠领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随着城市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民众对车位的需求量上升,开发商在规划中即把小区车位规划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小区建成交付后,车位维护费或车位管理费的缴纳也成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容易发生争议的热点问题。因此,各方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更加注重了对收取车位服务费的协商约定。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水平,关乎业主的居住环境和切身利益,业主依法享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的权利,但是物业服务合同实质上应当是业主群体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合意与安排,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利也是全体业主享有的权利,选聘与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并且还要符合法定程序。单一业主作出的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解除物业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不直接产生解聘的法律效力。

  温馨提示:涉及侵权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物业合同纠纷律师。

  撰稿人:王晨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民商 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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