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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合同中,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该如何维权?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21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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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事件

  2018年7月13日,刘东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刘东依约支付114000元的定金,并支付相应的费用90485元(分期定金10000元、分期杂费75985元、资料费4500元)。但时至今日,二被告李亚男、张恒依旧未向刘东交付所购车辆。而且,某汽车销售公司现已注销。于是刘东以汽车纠纷为由,将李亚男、张恒诉至法庭,请求:

  1、解除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

  2、二被告李亚男、张恒双倍返还刘东定金228000元;

  3、二被告李亚男、张恒赔偿刘东损失90485元。

  在汽车纠纷的庭审中,被告李亚男辩称,刘东与该公司的买卖合同仅在签订合同时由被告李亚男出面进行签订,后续合同履行被告李亚男对此并不知情,被告李亚男于2018年3月份成为某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2018年8月13日由张恒安排成为公司的名义股东,李亚男成为公司股东后身份及收入并没有任何改变,公司并未向李亚男发放过任何分红,李亚男亦未参与过公司经营,公司在办理注销时多处手续也并非李亚男本人签署,告李亚男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财产情况亦不清楚。刘东与公司之前的相关债务纠纷,不应由李亚男承担。

  被告张恒辩称,刘东诉状中所述事实不客观、不真实、不全面。事实上,刘东在向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后,该公司便为刘东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奔驰G350汽车,因刘东系贷款购买,根据合同约定刘东在付完购车定金、服务费后还应当支付汽车分期贷款中需缴纳的费用。在该公司通知刘东办理汽车分期贷款业务过程中,刘东声称其本人资金存在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合同基于刘东原因单方解除。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刘东支付的大部分资金由案外人垫付,通过该行为也可以佐证刘东是否有能力购买价值122.88万元价款的奔驰轿车的对应能力。至某汽车销售公司注销,买方从未就汽车买卖纠纷一事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及二被告中的任何人有过任何的交涉沟通,也可以看出刘东在本案中所诉的诉求系恶意利用诉讼权利,请求法庭予以查明后依法驳回。

  律师观点:

  律师指出,根据这起汽车纠纷案件,刘东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原、被告均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刘东可以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合同约定的系分期贷款购车,刘东交纳的114000元为定金,刘东需交纳部分首付款,办理贷款手续后方能提车,但刘东并未交纳,也未办理分期手续,其诉称某汽车销售公司未按约交付车辆,与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约定不符。刘东主张双倍返还定金,证据不足。因车辆未办理分期手续,某汽车销售公司收取的资料费4500元和分期杂费75985元应当予以退还。刘东主张的分期定金10000元,其提交的票据未显示收款人也没有支付凭证,张恒亦不予认可,故该部分的费用,证据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某汽车销售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时,二被告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故刘东可主张被告张恒和李亚男共同偿还债务。至于二被告之间的约定与纠纷,不影响对刘东承担责任的效力。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此次汽车纠纷案判决:

  一、确认刘东与某汽车销售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签订的《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张恒、李亚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刘东资料费4500元和分期杂费75985元,共计80485元;

  三、驳回刘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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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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