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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汽车金融公司贷款无法追回,该如何维权?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56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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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事件

  2020年7月31日,A汽车金融公司、刘俊(化名)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刘俊向A汽车金融公司借款2366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月利率7.25‰,利率调整方式为固定利率。合同第2.2条约定:如果借款人未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包括应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以及根据合同应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则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借款人应就未付款项支付逾期利息,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逾期利率按月计收复利。逾期利率为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第3.8条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还款,贷款人对逾期部分按逾期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超过30天,贷款人有权按9.3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行使抵押权。合同第9条约定:借款人未按时全额偿还应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即视为严重违约,贷款人有权自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如贷款人作出此种宣布,借款人有义务向贷款人还清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以及应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合同签订后,A汽车金融公司如约向刘俊发放了贷款,刘俊将所购车辆向A汽车金融公司设定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刘俊自执行还款6期起,开始连续拖欠贷款未还。现A汽车金融公司以刘俊严重违约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诉请判令:1.刘俊立即偿还逾期贷款本金206203.68元,逾期贷款利息10165.28元、及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给付未偿还贷款本金的利息;2、刘俊向A汽车金融公司支付违约金30930.55元;3、A汽车金融公司对车牌号为豫A0A0**的抵押车辆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这样的情况下,A汽车金融公司的诉求能得到满足吗?

  律师观点:

  A汽车金融公司、刘俊签订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刘俊连续多期未偿还贷款,根据该合同约定,已构成严重违约,A汽车金融公司关于判令刘俊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及对抵押车辆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都是违约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A汽车金融公司请求刘俊支付逾期利息已足以补偿其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又要求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此次汽车金融维权纠纷案判决:

  一、刘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A汽车金融公司贷款本金206203.68元及利息(截止至2021年10月19日为10165.28元,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7.25‰基础上加收50%计算);

  二、A汽车金融公司对车牌号为豫A0A0**的抵押车辆拍卖或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A汽车金融公司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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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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