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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50 字体: [ ]

  在发包人特别是开发企业不景气的当下,承包人能否实际取得工程价款,诉讼中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怎样主张和是否能得到支持就非常重要。今天我们来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整理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优先受偿权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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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

  根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施工人以及次承包人和合法的分包人。

  《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对比本文所述条文将原《司法解释(二)》(2019年2月1日起实施,现已失效)中“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这句话进行了删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首先承包人应先审查有无优先受偿权: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对所有工程的施工合同进行审查,尤其是一些已经完工、解除合同或者有纠纷的建设施工合同,审查并筛选出自己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应注意及时行权:对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施工合同,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优先受偿权期限届满前及时向发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明确行权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在向发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无论是采用书面形式、电子形式还是当面形式,必须明确行权内容,至少应体现“针对哪一工程项目的哪一份施工合同行使优先受偿权”,工程项目应至少说明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范围、工程价款、是否已竣工验收、是否已完成结算、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等。施工合同必须要说明“合同编号”及“签订日期”等。

  如有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

  撰稿人:吕德祥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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