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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由20年前的遗嘱继承起诉还能成功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60 字体: [ ]

  江某3与孙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两个女儿,江某1、江某2.李某是被告江某1的儿子,是两位的外孙子。孙某在与江某3结婚之前,曾与前夫生育一子,张某,张某成年之前未与两位共同生活。2000年4月14日,江某3出资购买一间房屋。之后,江某3足额缴纳购房款及其他各类费用共计14.394元。2000年4月28日,江某3和孙某在公证处分别立下公证遗嘱,确认自己房屋上应有的产权份额,在两人去世后均由李某继承。2000年12月21日,该房屋产权核准登记至江某3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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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9月4日,江某3去世,之后,李某在法定期限内向江某3的法定继承人表达了接受遗赠的意愿,但由于孙某仍需在房屋内居住,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21年2月3日,孙某去世,3月,李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的相关手续,因张某不予配合,未能成功,李某遂因继承纠纷起诉至法院,请求张某、江某1、江某2配合李某办理上址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说法

  本案是继承纠纷,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两位生前均留有遗嘱,明确房屋中属于其本人的产权份额由李某继承。该遗嘱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又经公证处公证,合法有效,应遵照执行。被告张某质疑遗嘱效力,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遗嘱效力存在瑕疵,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张某称两位生前留有口头遗嘱,根据法律规定,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且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故对于张某在继承纠纷中所称两被继承人在公证遗嘱之后留有口头遗嘱的主张,不予采纳。

  在张某无法提供其他书面遗嘱的情况下,本继承纠纷案的遗产仍应参照两的公证遗嘱来处理。本案原、被告均确认两对房产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故李某可以依照两位的遗嘱,继承房屋全部的产权份额。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由李某继承所有,被告张某、江某1、江某2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李某办理上址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温馨提示: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继承纠纷律师。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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