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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保险合同赔偿之管辖规定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95 字体: [ ]

  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提高和保险理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到保险,那么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后,当事人究竟可以向何地人民法院请求管辖呢?今天我们来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整理了关于保险合同纠纷之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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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管辖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该法条财产保险纠纷当事人可选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因为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标的物”的范畴,则根据该法条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不能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只能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为了解决这立法一弊端,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保险合同纠纷管辖规定作了进一步地解读。《解释》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考虑到保险合同纠纷的实际情况,补充了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被保险人住所地等管辖法院,极大地丰富了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范围,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有利于就地化解合同纠纷。

  由此,关于保险合同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可做如下汇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可选择被告所在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及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有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咨询拨打电话:400-8789-888!

  撰稿人:吕德祥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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