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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发生事故身亡还能获赔意外伤害保险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27 字体: [ ]

  马某于2018年11月21日同意A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其订立三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马某位于被保险人清单第三位,职业为工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三份保单意外伤害保额共计15万元。该保险合同的第四条保险责任约定:“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五条责任免除第七项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付医疗费用的,该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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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26日,马某驾驶摩托车回家时,被杨某撞倒在地,杨某未在事故现场设置警告标志。事故发生后,李某驾驶轿车行驶时,忽视行车安全、操作不当且未保持安全车速与在事故现场倒地的马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马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本起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行驶)和李某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马某的妻子和儿子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公司以马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未经登记的摩托车上道行驶违法,属于免责条款为由,于2020年9月10日向其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二人不服,故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马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的规定,保险公司将该规定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需将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作出提示后发生免责的效力。

  关于本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的问题,原告提供的A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凭证》可知该公司为投保人。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向该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应发生效力。

  另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知,本事故中马某第一次与杨某驾驶车辆碰撞后,呈倒地状态而非驾驶状态,且并未已经死亡;致马某死亡的是第二次与李某驾车碰撞,而这次相撞过程中马某非驾驶状态,与其是否有驾驶证及驾驶已登记的机动车无关,因此时马某已呈行人状态情况下被撞身亡,符合保险理赔条件。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50000元。

  温馨提示: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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