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9988-666

冠领新闻

News

选择冠领 胜诉共赢

400-9988-666

冠领律师事务所:同行之间产生商标纠纷,商标注册人获赔五万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87 字体: [ ]

  飞丽公司(化名)于1995年12月29日在湖北某地成立,经营范围为婚纱、儿童、艺术摄影、婚纱礼服设计及相关产品的开发、出租、婚庆服务等。2004年7月,飞丽公司注册了“飞丽”文字商标,经过几次续展,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2月。经飞丽公司对“飞丽”商标的使用与宣传,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知名度及美誉度。

1638514106407426.png

  2021年6月飞丽公司在网上发现湖南有一家名叫“飞丽婚纱摄影”的影楼,其使用的商标与飞丽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乎一致,双方产生商标纠纷。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飞丽公司将飞丽婚纱摄影告上法庭。

  律师说法

  本案为商标纠纷。飞丽公司系商标注册人,在起诉被告侵权行为发生时,该商标尚在有效期内,飞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飞丽公司有权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飞丽婚纱摄影在该店铺内背景墙、店内装潢、获奖材料、名片、宣传资料、印章、赠品等多处均使用“飞丽”字样。与飞丽公司的 注册商标相比,其核心文字部分“飞丽”读音及含义相同,仅有字型、大小差异,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亦容易引人误认为该店铺与飞丽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飞丽公司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包括摄影、舞台表演及相关设备、服饰化妆、娱乐等,飞丽婚纱摄影未经飞丽公司许可,在经营与飞丽公司类似服务项目时,在店内装潢、名片、宣传资料、赠品等多处使用与飞丽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对飞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因商标纠纷产生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关于商标纠纷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飞丽公司对其因商标纠纷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飞丽婚纱摄影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等均未举证证实,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企业名称的知名度、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恶意、成立时间及疫情影响,以及飞丽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的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飞丽婚纱摄影赔偿飞丽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

  1、被告飞丽婚纱摄影立即停止侵害飞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告飞丽婚纱摄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工商字号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字号名称中不得使用“飞丽”字样;

  3、被告飞丽婚纱摄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飞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元。

  温馨提示: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上一篇:维权律师:工作室蹭热度,与知名品牌产生商标混淆,被判赔偿54000元 下一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发生事故身亡还能获赔意外伤害保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