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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优惠付20万购房款被“坑”,冠领律师以不当得利破局助其全额追回

2025-05-06 10:12:1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6 字体: [ ]

2013年的春天,北京密云女子付琳在朋友张强的极力推荐下,将20万元转入了一家地产公司的账户。张强信誓旦旦地承诺:“这是内部员工的购房名额,三年后项目开盘,你能享受15%的折扣!”付琳想着能低价买房,毫不犹豫地转了账。

然而,付琳没等到购房优惠,只等来了无尽的拖延。长达九年的时间里,她无数次追问房屋进展,得到的回复永远是“手续没办妥”“再等等”。直到2021年,张强的电话彻底关机,付琳才惊觉自己可能被骗。

2022年,付琳辗转找到地产公司的办公地,却被告知公司正在清算注销,所谓的项目房屋也早已售罄。更让她震惊的是,地产公司声称从未与她签订任何合同,甚至否认张强是公司员工。

为了不让20万房款不白白损失,付琳慌忙起诉,却因“证据不足”被迫撤诉。2024年,不甘心的付琳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指派韦金凤律师代理此案。

女子为优惠付20万购房款被“坑”,冠领律师以不当得利破局助其全额追回

虽地产公司已经注销,但冠领律师在深入调查后将本案的适格被告锁定在了地产公司的两个股东公司,即北京顺义某地产公司以及江苏某置业集团的身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在地产公司尚存在未处理的债权的情况下,即办理了注销登记,北京顺义某地产公司以及江苏某置业集团作为股东,应对付琳的债务承担给付责任。

在此基础上,冠领律师全面整理证据,代理付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过程中,两被告以“诉讼时效已过”抗辩。冠领律师调取2022年那次诉讼的庭审记录,指出付琳在彼时才首次知晓地产公司否认合同关系,诉讼时效应从2022年起算。“她一直误以为张强代表公司,直到法庭上才揭开真相,这是时效未过的铁证!”

随后,冠领律师又从证据出发,强调付琳与地产公司之间并未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地产公司亦不认可与付琳之间存在房屋买卖的合意,换言之,地产公司收取的付琳的20万元款项欠缺给付原因。基于此,地产公司收取付琳20万元款项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退还。在冠领律师条理清晰,层层扣紧的论述下,两被告辩无可辩。

2024年12月,法院判决支持付琳全部诉求,判决两被告限期共同返还付琳20万元。冠领律师以缜密证据链与精准法律运用,为这桩横跨十年的纠纷画上句号,此案也提醒广大读者,不要盲目听信“内部优惠”而一掷千金,对自己已经置于风险之中浑然不知。当然,如遇到类似情形不知如何解决,可及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姗珊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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