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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争老宅姐弟反目 冠领律师出马不战而屈人之兵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44 字体: [ ]

  正是早稻收获的季节,陈春来(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收到了法院寄来的起诉状,而起诉他的人正是胞姐陈念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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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陈春来的记忆中,姐姐念春对他这个弟弟非常爱护,姐姐是一个很有主见的人,但却总得不到父母的支持。小时候,她不顾大人的告诫,跑到附近的铁路旁捡拾掉落的煤块,然后换钱买零食给他吃。长大后,为了住的更舒服,她不顾父母的意愿,执意翻新家里的老宅,父母无奈,只得将修缮款补偿给她,一家人确实也住的更舒服了。

  再后来,因为家庭矛盾,姐姐念春搬到了市里居住生活,陈春来与姐姐念春的联系也越来越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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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姐姐念春为什么起诉自己,陈春来不看起诉状也晓得,父亲离世前,亲自立了遗嘱,将老宅和财产全部给了自己继承,这伤害了姐姐的心。在起诉状中,陈念春提出,家里的老宅她曾出资进行了翻建,理应有她的份额,因此主张宅基地使用权及老宅的所有权应归她所有。

  但陈春来一家也在老宅生活居住了多年,不仅对房子有感情,经过这些年的不断修缮和翻建,老宅更是成为了一家人的生活保障,何况父亲也有遗嘱在先,对于老宅他不能放手。

  因担心自己不懂法耽误事的陈春来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了王杰和徐群律师代为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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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到委托后,两位律师认真梳理了案件事实,提交了答辩状并向法院说明:首先,陈念春的户口已转为城镇户口,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亦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

  第一、陈念春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不具有针对本村集体土地的使用资格,也就没有权利要求对涉案宅基地行使任何权利,因此其不属于本案的适格原告。

  其次、案涉房屋的原权利人是陈念春及陈春来的父亲,老人家在遗嘱中已经将该房屋指定给陈春来继承,因此该房屋应当是属于陈春来的个人财产。

  第三、陈念春所述,该房屋曾由其出资翻建是事实,但随后,二人的父母已经对其出资进行了偿还,因此该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不能成为陈念春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依据。

  经过审查,法院也非常认可冠领律师的答辩意见,陈念春的城镇户口使得她不具备本案适格原告的条件,即使法院开庭判决,陈念春也毫无胜诉的可能。本着一揽子解决家庭纠纷的理念,法院希望能够调解本案。

  因此法院和冠领律师努力向陈念春做工作,告知其主体是否适格,以及法律关系和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不断努力,最终促使陈念春选择撤诉。

  一桩因家庭矛盾引发的纠纷,也就此在冠领律师的努力下消弭,冠领律师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运用最终达到了不战而屈人之兵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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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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