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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骑电动车撞人致残,离异家庭中的孩子闯祸后谁来担责?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32 字体: [ ]

  江苏江阴的小哲是一名15岁的中学生,他在父母离异后一直跟随父亲生活。但他的父亲赵先生因工作繁忙,为图方便就给儿子买了一辆电动车,供其平时上下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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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的一天晚上,小哲在上完晚自习骑车回家途中,不慎将一老人撞倒,这名老人后经诊治被确诊为脑损伤,进入植物人状态,经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小哲被交管部门认定为事故责任人,因此被老人的家属索赔200多万元的损失。

  本案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首先是15岁的小哲是否可以骑电动车上下学。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结合江苏当地“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的行政规章之规定,本案小哲年仅15岁,其驾驶电动车上路的行为构成违法,因此引发交通事故的,他的监护人要对伤者负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小哲的父母已离婚,对于200多万的高额赔偿,他的母亲是否也要承担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义务不因父母双方的离婚而消灭。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负有管束、教育子女的法定责任,因不履行或履行责任不到位,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父母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注意,这里仅限民事赔偿义务,如未成年子女涉嫌刑事犯罪,父母不能代其承担刑事责任。

  鉴于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监护职责比另一方更为直接和具体,其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也更重。因此,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一般情况下,主要由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这一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哲在父母离婚后由父亲抚养,因小哲系未成年人,该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先由其父亲承担,如果赵先生不能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哲的母亲也应共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小哲违规驾驶电动车造成他人受伤,他作为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人,理应对伤者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由小哲的法定监护人,即其父亲赵先生,向伤者赔偿各项损失费约238万元余元,而他的母亲李女士则需对赵先生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未健全,骑电动车不能很好的控制车速、车距,在路上驾车行驶缺乏必要的判断力,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普通家庭难以承受的,家长还可能因此背上的沉重的债务,影响整个家庭的生活状态和发展前景。

  因此,父母平时应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注重培养孩子的道路安全意识,对于孩子的骑行、驾车等危险行为,只要是法律禁止的,应严加管控,避免发生上述案例中的惨剧。(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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