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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离婚时协议约定不要抚养费,日后反悔是否能再主张?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51 字体: [ ]

  今年15岁的中学生小敏得知父亲因为再婚要搬去外地生活,还称以后也不会给她任何生活费,这对于正值青春期的她而言,无疑是一个很难消化的“坏”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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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爸说他跟你离婚时签了协议,本来就不用给我一分钱。”回家以后,小敏忍不住质问母亲李妍。

  原来8年前李妍和丈夫杨力离婚时,她为争取女儿的抚养权,两人曾在协议中约定,小敏由女方抚养,男方不用支付抚养费。一直以来,小敏成长所需的生活教育费用主要由其母亲负担。

  但随着女儿年龄的增长,教育开支也随之增加,近期还因为升学,要多付好几万的择校费。这让长期独自抚养女儿的李妍有了经济压力,于是她让女儿去求助父亲,没想到两人的离婚协议约定却成为对方拒付抚养费的理由。

  李妍不服,将杨力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女儿自双方2015年离婚至今的抚养费。

  在法庭上,杨力表示不同意该诉求,并拿出他与李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辩称两人当时约定,女儿由其母亲抚养,他不用负担抚养费,双方应该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李妍在接受法官询问时,直言让渡抚养费的原因是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妍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她没有能力抚养女儿,故判决驳回请求。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5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还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对于女儿的抚养费问题,李妍和杨力在离婚时已达成协议,约定由女方负担女儿的全部抚养费,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遵守该约定。

  李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的后果有足够的认知,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对独自抚养女儿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应该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

  现双方生活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各方均应遵从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李妍轻易提出变更协议的要求,违背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又不能举证证明其存在无力抚养女儿的事实,那她的主张就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也要注意,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该约定仅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剥夺或限制未成年子女接受抚养教育的权利。如果独自抚养孩子的一方确实因生活教育开支增加,自身经济收入下降等客观原因,出现抚养困难,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仍然有权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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