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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车祸后牙齿脱落进食困难,丈夫拒付医疗费是否合法?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24 字体: [ ]

  “无论贫穷或富有,健康或疾病......你是否愿意不离不弃。”这段常见的婚礼誓词,无论有多长,归根究底都是询问是否能够“同甘共苦”。因为人们常说能同甘共苦的夫妻是最幸福的夫妻。但同甘容易共苦难,生活中,许多夫妻常常因为不能共担苦难而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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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钰与丈夫谭均是陕西农民,两人结婚已有二十几年,生育了一双儿女。因家中经济条件不好,谭均常年在西安打工,张钰生了小女儿后就留在家照顾孩子,同时做点零工补贴家用。

  随着大儿子毕业、工作,一家人的经济压力小了许多。张钰本以为已度过最艰难的时期,日子开始越变越好了。没想到一场事故的发生,让她陷入了窘迫。

  2018年,张钰不小心遭遇车祸,造成髋关节坏死,丧失了劳动能力。这场车祸还给张钰造成了严重的后遗症,到2022年时,她的大部分牙齿都已脱落,难以进食。医生诊断后,建议安装假牙。

  人们都说“一口好牙值千金”,安装一副好用的假牙并不便宜,根据张钰的情况,预计需要花费3万元。对于已丧失劳动能力4年的张钰来说,是难以承担这笔费用的,她只能寄希望于常年在外务工的丈夫。谭均知晓此事后,竟毫不犹豫地以没钱为由拒绝了。谭均的态度一下让张钰寒了心,她认为丈夫应该如当初承诺那般,与自己同甘共苦,于是她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丈夫支付医疗费。

  那么,张钰想要的同甘共苦,除了是口头承诺外,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其实,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我国《民法典》第1059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物质上、精神上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权利和义务。这种义务随着婚姻关系缔结而产生,随着婚姻关系结束而终结。在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无独立生活能力,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正如本案中,张钰因车祸丧失了劳动能力,也造成了难以进食的后遗症,既缺乏生活来源,又属于患病需要扶养的情况,谭均作为丈夫应当对妻子承担起扶养义务。

  另外,本案中,张钰作为长辈不好意思向工作没多久的儿子开口要钱,实则其儿子作为成年人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民法典》第26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1067条第二款也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因此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矛盾并非不可调和,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张钰与丈夫、儿子达成一致意见,各承担1万元医疗费。

  两个人从陌生人变成夫妻,也就成为了家人,家人之间有感情的羁绊,血缘的连接,理应互相扶持、共渡难关,这是道德,更是法律规定。同甘共苦并非只是口头承诺,只有经历了共患难的苦,才更能感受到同享甘的甜。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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