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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曝光另一半的出轨内容,侵犯其名誉权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08 字体: [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在社交网络上曝光“渣男”、“渣女”的事件层出不穷。日前,湖南某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丈夫将妻子出轨的聊天记录公开,妻子状告丈夫侵权,法院是如何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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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畅是一名空姐,与丈夫赵长伟于几年前办理结婚登记。一日,赵长伟偶然发现,妻子徐畅与一名男子聊天十分暧昧,并发现了酒店入住记录,因此大受刺激。赵长伟将相关的聊天记录发布至亲属群,又实名向徐畅工作单位投诉。

  不久后,徐畅被通知暂时停职,她认为丈夫赵长伟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向她的家人、朋友以及单位发送侮辱性信息,侵犯了她的名誉权,便一气之下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要求丈夫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其言行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并恢复她的名誉,同时赔偿1.5万元损失。

  对此,赵长伟指出,他转发的出轨证据,仅仅传播给了认识的亲人及在工作期间要好的同事,徐畅以出轨行为来终结这场婚姻,他只是想给亲戚及同事一个交代,让他们明白事情原委。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人之常情而言,赵长伟的行为属于精神受刺激后的正常反应,情有可原。考虑到赵长伟的过激行为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尚未达到严重扩散的程度,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社交网站上的帖子系赵长伟所为,故法院认为赵长伟的过激行为对徐畅的名誉尚不足以产生实质性损害后果,故对徐畅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曝光他人出轨信息,不必然构成侵权。但小冠仍要提醒大家,除基本认定条件外,该案更多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且男方仅向亲友曝光,法院才会放松对侵权与否的认定。

  具体情况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自然也会不同,如发生在江苏某地的一起案件:小阳与小芳二人协议离婚后,小阳认为小芳欺骗其感情,因此怀恨在心,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标题为“某公司第一渣女暧昧聊天记录流出,与多名男子发生暧昧关系,私生活混乱”的内容。小芳因此无心上班,业绩严重下滑,遂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小阳侵犯了小芳的名誉权,判决小阳出具书面道歉书,并赔偿小芳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上面两个案件案由相同,但因具体案情不同,法院最终作出了不同判决。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行为人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曝光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主要是要看其发布的内容是否存在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情形。如果发布文章内容基本属实,既没有虚构捏造或恶意侮辱中伤,则不构成对他人的名誉权的侵犯。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时应理性考量,运用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舒婷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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