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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争取自由的又一途径——羁押必要性审查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98 字体: [ ]

  了解过刑事案件的人都听过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但听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可能就不多了,包括一些不做刑事案件的律师可能都不一定了解。要想知道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首先得知道什么是“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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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它与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同,它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逮捕、拘留以后,依附于拘留、逮捕这种强制措施上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状态。其目的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以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简单来讲,可以将羁押理解为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关进看守所,是对一个人自由最大限度的限制。对任何人而言,这种手段都是极其严苛的,如果没有救济手段,一旦出现错误羁押,那么对被羁押的人而言将是一种重大打击。

  因此,我国法律就规定了检察机关有义务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羁押后,对其是否具有被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除了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审查外,法律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都有权向检察院申请。

  那么,满足哪些条件,可以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免被羁押呢?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专业律师在这一阶段的作用非常重要,不仅能够就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情形,有针对性地准备证明材料,并向检察官和办案机关呈递详尽的书面材料。还能与检察官和办案机关进行必要的沟通,向其充分地阐释申请理由。与检察官的当面沟通有助于让检察官全面了解案件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给其留下良好的印象,一定程度上减轻检察官对案件及当事人的偏见,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成功几率。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逮捕之后可行的一种选择,是争取自由的又一途径。冠领提醒广大读者朋友,万一有家人亲属不幸被卷入刑事案件,将要面临羁押时,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抓住这一机会去争取更轻的强制措施。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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