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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都想要房子应该怎么办?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92 字体: [ ]

  在我国,房屋的财产价值是非常巨大的,一般来说夫妻离婚时都会涉及到房产分割的问题,有时会出现离婚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况,此时房屋应该归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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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日,居住在重庆市的李女士致电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她和丈夫两人只有一套房产,现在要离婚了,丈夫有权要走唯一的房子吗?她也想要房子,应该怎么争取?

  冠领律师回复称,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时双方都想要房子的,可以先自行协商,决定房子到底归哪一方。如果不能自行协商的,可以由法院判决。原则上法院会将房子判给无过错方或者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然而,如今房价较高,取得房屋的一方未必有经济能力补偿房屋一半的价值给对方。如果取得房屋的一方无法支付补偿款,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最终房屋也会被拍卖,难以实现物尽其用,且徒添法律纠纷。

  因此,有些法院会责令主张房屋的一方缴纳足额的补偿款到法院,谁有能力缴纳补偿款,房屋就判给谁。这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做法,取得补偿金的一方尽管没有房屋,但也可以利用该款项保证其居住和基本生活。

  此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竞价的方式,法院可以主持竞价,谁出价高房屋就归谁,再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产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婚后由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仍认定该房屋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予以补偿。

  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情况非常普遍,子女双方的父母经常是购房的实际出资人,然而往往登记在子女的名下。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该出资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较为复杂,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多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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