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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子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44 字体: [ ]

  “这笔债务是他的个人债务,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就算强制执行也应该保留下我的份额!”看到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王美华心有不满,当即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保留属于她的50%房屋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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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料在王美华眼中合理合法的申请,却被法院以“房屋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驳回。这让她不禁产生疑问:难道当初办理房产证时,自己被丈夫欺骗了?

  2017年,王美华经朋友介绍与张帅相识,因性格合拍,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一年后,两人感情依旧稳定,决定步入婚姻殿堂。在筹备结婚事宜的过程中,张帅主动表示,他的父母已经看好婚房,并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只待支付完全部价款,便可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2019年,王美华与张帅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帅父母支付完剩余购房款,并告知王美华夫妻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

  本是好事一件,小两口却因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发生了分歧。王美华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登记在两人名下共有。张帅却给出了不同的说法。他认为,只要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过户登记,便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谁名下并不重要。经过一番劝说,王美华被说服,同意将房屋登记在张帅个人名下。

  2022年,张帅因个人债务被诉至法院,其名下房屋被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王美华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却未被法院支持。

  这让王美华百思不得其解,婚前购买、婚后才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所有权究竟应当如何认定?

  张帅在婚前购买楼房并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使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改变其在婚前已经取得房产的事实。婚后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行为是婚前购房的必然行为,房屋应当认定为张帅的个人财产。

  除此之外,即使是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房款,若夫妻间无特别约定,房屋也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支付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无法达成协议,一般认定该房屋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还款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尚未偿还的款项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不应单纯以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的时间为判断标准,而应综合判断夫妻双方是否对财产的获得与增益有所贡献。只要在婚姻存续期间对配偶的收益、财产增值有协助(包括家事劳动),即可将协助所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此标准再看回本案,王美华的疑问便有了答案:虽然房屋是在婚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是张帅父母支付购房款,王美华对房屋取得并无贡献,那么在房屋登记在张帅个人名下的情况下,自然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王萌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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