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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搬家,法院:限期搬离!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09 字体: [ ]

  看到客厅又被杂物堆得乱七八糟,李雪玲气愤不已,但不等她打电话质问造成眼前混乱的“罪魁祸首”,耳边便响起了敲门声。

  “咚咚咚!”有节奏的声响让李雪玲的表情从愤怒变为恐慌,再次回想起上次被人找上门无端指责,又被不知内情的邻居误解的经历。越是回想,李雪玲越是后悔,认为自己当初不该一时心软同意前夫留在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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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李雪玲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性格幽默风趣的江宏志,两人很快坠入爱河并在次年登记结婚,迈入婚姻殿堂。婚后,江宏志开朗健谈、交友广泛,为和朋友聚会常常整夜不回家,给李雪玲带来了极大的不安全感,两人为此经常爆发争吵。

  浪漫的爱情终究抵不过生活的柴米油盐,2018年,两人决定离婚,并协商约定房屋归李雪玲所有。

  但两人的关系并未因此彻底断绝,江宏志以自己没有其他房屋居住为由,希望可以继续留在家中居住。李雪玲一时心软,同意江宏志暂住。

  谁料这一住就是五年。期间,李雪玲也多次催促江宏志搬家,均被对方以“经济困难没钱租房”为由搪塞。但让她没想到的是,江宏志惹出来的麻烦并不止这些。

  两人离婚后,江宏志交往了多任女友,其中一任女友不知为何来到李雪玲家中闹事,对她多番指责。不明真相的邻居也因此颇有意见,让李雪玲很是难堪。想到这五年来自己受到的委屈,她终是忍无可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宏志立刻搬离房屋。

  庭审中,面对李雪玲的不满,江宏志却胸有成竹,表示法律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如今他名下无其他房屋可以居住,李雪玲有义务提供帮助。

  那么,“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究竟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其具体适用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一方生活困难。指一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有限,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一方生活水平;离婚时具备劳动能力,生活暂时困难,之后有自行缓解可能的,也可主张一次性帮助或短期帮助。

  2、另一方具有负担能力。另一方在维持个人在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情况下具备向对方提供一次性帮助或短期帮助的能力。

  3、生活困难出现在离婚之时。离婚后才出现“生活困难”情形的,不能向对方主张离婚经济帮助。

  法院经审理查明,江宏志有固定收入来源,并不属于经济困难,有能力租房却不积极找房搬离,已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李雪玲无需继续进行帮助,判决江宏志限期搬离李雪玲住所。

  《民法典》规定“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目的是为保障离婚弱势群体基本生活权益。若是被一方当事人视为生存手段,而要求另一方无期限地履行经济帮助义务,将有违制度本身的公平正义原则。

  婚姻非儿戏,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努力经营家庭才能让婚姻更加稳定、长远。对待离婚,更要慎之又慎,处理好双方的感情和财产关系,互道珍重,好聚好散。(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王萌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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