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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买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94 字体: [ ]

  “工龄买断”是指对尚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用人单位以对该职工今后的生活一次性给付一笔钱的办法,使该职工提前退休,以后该职工的任何事情均与单位无关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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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具有法定情形时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例如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约并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也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因此,任何形式的买断工龄都是不合法的。

  那么,如果有人拿到了单位给予的“工龄买断款”,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分割的,应该怎么处理呢?

  在北京工作的王先生与赵女士结婚后感情不好,经常争吵。2004年,王先生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革,所有员工一律买断工龄,解除原有劳动合同,王先生得到5万元的“工龄买断款”。买断工龄后,王先生无奈下岗,终日借酒浇愁。王先生自暴自弃的态度引得妻子不满,导致夫妻关系恶化。2005年,妻子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要分割王先生的5万元工龄买断款。

  本案焦点在于,“工龄买断款”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就要分割,相反,如果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则不分割。但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工龄买断款”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这部分财产该如何处理,就成为离婚案件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有人认为,工龄买断款与工资、奖金具有相似之处,与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性质相同,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工龄买断款”是对夫妻一方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也是为其今后再就业提供资助和保障,在性质上确实类似于养老保险金,但“工龄买断款”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是劳动者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这部分财产与劳动者今后的生存密切相关。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体现了将一些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理念。从这个角度分析,“工龄买断款”作为一种与人身密切相关的经济补偿金,认定其为夫妻个人财产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如果不能妥善处理,亲密的夫妻甚至会反目成仇,引发诸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更大的纠纷。针对离婚诉讼中各类财产的性质认定问题,更要审慎处理,应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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