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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非吸百万被提起公诉,律师会如何辩护?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00 字体: [ ]

  非吸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往往因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群数量多,易引发舆论关注,不久前还有报道称某演艺明星投资的公司也牵涉非吸案。统计数据显示,该罪名已位列民营企业家高发犯罪之首。在“银发经济”领域,更是连年都有以投资养老为名,非法吸收存款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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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的曹鹏曾在2016年成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任命刘旭为客服经理,由刘旭再组织招聘客服人员以公司名义,通过发传单、宣讲等方式,公开对外宣传公司的融资政策,吸引公众存款,称只要交费后就可以享受老年公寓住房优惠,并承诺届时会以高额回报返本付息。该公司利用该手段非法吸收50余名老年人钱款共计160万,皆被法定代表人曹鹏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曹鹏和刘旭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分别立案调查,提起公诉。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本案,刑辩律师结合《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辩护。

  首先是对犯罪金额的认定。

  只有被告人存在面向公众吸收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行为的,才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于这部分资金也不属于犯罪所得,不应该算在犯罪数额内。同时对重复计算的涉案金额、预付利息等也应一一剔除,以此降低了对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

  其次,区分主从犯。

  被告人在吸收存款的过程中,未直接参与吸存行为,对吸收存款的活动仅起到帮助和辅助作用,并不积极追求吸存活动,仅是受上层领导的指派,也未在吸存中获得非法利益,应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主动退赔。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尽力消除社会影响,悔罪态度良好,理应从轻处罚。

  本案最终在专业刑辩律师的代理下,两被告人都分别争取到了从轻、从宽处理。

  在非吸案的单位犯罪中,由于涉案人员数量过多,在定罪量刑上应该区分各自的职责分工和获益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犯罪故意等,综合判决应该给予何种处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这部分当事人在案发第一时间,就及时委托律师介入。

  另外也提醒广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受害者,一定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以求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写人:骆春燕

  审核主编: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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