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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相亲对象吃饭,对方带20几人亲友团助阵,结账时逃单是否构成犯罪?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16 字体: [ ]

  在我国文化传统中,请客吃饭在疏通人际关系、建立社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涉及婚丧嫁娶这类人生大事上,宴请亲朋好友更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有人借此为自己挣足了面子,却也有人因此失去体面,作出为人所不耻的失格行为,比如逃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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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来自浙江的林跃就因请客吃饭,经历了一桩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情。

  快30岁还未成家的林跃为应对父母催婚,加入了相亲大军。他和相亲对象赵媛媛互加微信后,两人聊天还算投机,便提出见面要求,邀请对方到饭店吃饭,女方赵媛媛欣然接受,提出可能会带几位亲友前往,林跃爽快答应。

  但林跃万万没想到,赵媛媛口中的“几位亲友”其实是浩浩荡荡的亲友团,吃饭当天光是包厢就用了三个。林跃和赵媛媛及对方的部分亲友同坐一桌,表面在热情招待,内心已是如坐针毡。中途趁着上厕所的间隙,提前去核对账单,一问竟消费2万元。林跃顿时感觉头大如斗,放下账单就匆忙离开了饭店。

  事后的情况可想而知,林跃在微信上遭到相亲对象赵媛媛的激烈声讨。

  “一顿饭见人品。林跃,没想到你是这种人!2万元的餐费最后我付了,我们平摊。”

  “我就请你一个人吃饭,谁知道你带20几号人一起来。我已经问过服务员,我们那一桌就消费了4000元,这钱我出,其它的不可能。”

  林跃向对方转账4000元以后,也向其表达了未结账就擅自离开的歉意,但始终未答应平摊账单。女方赵媛媛后来得知前去吃饭的亲友中,确实存在恶意消费的情况,几家人的人情官司至此还远没有结束。

  那么,在法律上,男方林跃的这种逃单行为该如何定性?是否构成犯罪呢?

  行为人去饭店吃饭消费,实际上与饭店经营者成立餐饮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577、57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在一般情况下,逃单吃霸王餐因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属于违约行为,行为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负有及时支付餐费的法律义务。

  在本案中,林跃只承诺要请赵媛媛一人吃饭,对方的一众亲友并不在他承诺宴请的范围内。所以他原本就只需负担自己和赵媛媛的饭钱即可。案涉饭店提供的餐饮服务面向的是包括林跃在内的赵媛媛及其亲友,而非林跃一人,饭店可要求其中一人、几人或所有人共同承担经济责任。

  林跃与饭店经营者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他在结账时的逃单行为不存在诈骗成分,故不构成违法。本案实质是因男女双方的宴请纠纷引起,他们之间可以协商决定谁来支付餐费,但林跃在法律上并没有必须全额支付或是平摊2万元餐饮消费的义务。

  在实践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目的,利用饭店、餐馆等先消费后结账的习惯,超出其本人经济状况或实际收入水平,恶意进行高额消费后,常以上厕所、外出抽烟、等其他人来送钱等借口,恶意逃单的,才又可能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如果恶意逃单,存在以下情况,情节严重的,可能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虚构有支付能力的事实;

  (2)饭店陷入错误认识,以为顾客会支付餐费,但行为人实际未支付餐饮服务对价;

  (3)饭店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性利益,即餐饮服务;

  (3)被害人损失数额较大,已达3000元以上。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写人:骆春燕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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