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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子成婚后丈夫四年不归家,离婚时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24 字体: [ ]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是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是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财物。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2023年8月,一位居住在湖南长沙的女士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这位女士在电话中求助道:“我和丈夫奉子成婚后,丈夫外出打工已经有四年没有回过家。现在他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返还当年他给付的56.8万元彩礼。我想知道这钱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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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士进一步补充细节称,她和丈夫婚前育有一个女儿,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丈夫远赴江苏打工,平时定期向家里邮寄生活费,至今已有四年未曾返家。就在上个月,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提出他与妻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未共同生活,妻子应该将彩礼全额返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与女士和丈夫之间是否“共同生活”。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的话,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协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对夫妻双方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婚姻生活还未开始,不存在把双方共同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在离婚时返还彩礼是说得通的。

  那么“共同生活”应该如何定义呢?所谓的共同生活,应当是指男女双方履行夫妻义务、享受夫妻权益的过程,该过程应当是长期性的,而非短期、偶尔、间断性的。实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既是婚姻关系生理和伦理价值的反映,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要求。

  本案中,女士与丈夫育有一个孩子,且婚后四年丈夫定期向家里邮寄生活费。主观上男女双方都具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愿望,客观上也在共同承担生活的压力和风险,存在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的事实。虽然夫妻长期分居两地,但不能简单以此为由认定他们之间未曾“共同生活”。因此,丈夫想据此主张女士离婚时返还彩礼,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此外,离婚时是否应该返还彩礼,还应该考虑到未能共同生活的原因,即因哪一方的过错才造成双方未能共同生活。有地方风俗中认为,如果因女方过错离婚,女方退还男方给付的所有彩礼,如果因男方过错离婚,那么男方就不应该向女方索回彩礼。该风俗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群众对彩礼返还问题的一般认识,在实践中也可加以借鉴。

  婚姻是复杂的,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相互理解,找出矛盾产生的根源,提出真正的解决方案。离婚是走向新生活的一种选择,但同时也要面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庭关系变动等一系列问题,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很容易使人感到后悔,因此在选择离婚前,请务必三思。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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