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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出资为儿子买房,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钱能要回来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10 字体: [ ]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常会遇到父母出资为儿女买房的事情。这本是双方高兴的好事,然而在现实中,不少父母因儿女不尽赡养义务,而后悔自己当初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可以要回购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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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这个案例中,周芳作为母亲,为儿子徐强购买了一处房产,不料儿子多年不履行赡养义务,为了避免无家可归,她欲向儿子要回这笔购房款。

  家住北京的周芳是一名单身母亲,育有一子徐强,二人生活在位于周芳名下的房子里。日子一天天过去,徐强已到适婚年龄,因他们当时住的房子面积较小,周芳想换一套大点的房子,将来和儿子一家一起生活。

  老房子卖得370万元,周芳将这笔钱打给徐强,用来购买另一处面积较大的房子。不久后,徐强取得新房子的产权证,产权证上写明房子为徐强单独所有。

  徐强结婚后,周芳与徐强夫妇一起居住在新买的房子里。婚后没多久,徐强的妻子就与周芳多次发生矛盾,徐强与周芳的关系也不断恶化。之后,徐强和妻子从新房子里搬了出去。

  此后2年多的时间里,徐强与母亲再未有过来往,甚至连一个电话都没给母亲打过,未能尽到赡养义务。眼见女儿到了该上幼儿园的年纪,为了解决女儿上学的问题,徐强欲让母亲搬离房屋,不搬就起诉。

  得知儿子的想法后,周芳彻底心寒了。她担心如果儿子起诉,自己会落得个无家可归的下场。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周芳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徐强返还购房款370万元,以备将来养老之用。

  庭审中,周芳和儿子徐强对于钱款的性质各执一词。周芳认为自己从未表明370万元是赠与给徐强的,应认定为借款;徐强则认为,这370万元是母亲赠与自己的。

  周芳的律师向法庭表示,由于双方是母子关系,所以没有签署借款协议和借条。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周芳转给儿子徐强用以购房的370万元款项的性质应如何认定。本案中,徐强并无证据证明周芳明确表达过案涉款项系赠与的意思表示,仅是通过二人的母子关系及款项用途,推定案涉款项系赠与性质。

  对此,法院认为,徐强在与他人的聊天中曾提到“把新房子卖了,让我妈拿着她原来卖房的钱再换一个房,我再攒钱买一个房”,这表明徐强同意将案涉370万元款项归还周芳,故徐强主张案涉款项系赠与性质的抗辩意见,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赠与事实难以成立。

  从伦理人情的层面来看,虽然按照我国传统观念和现实国情,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作为赠与的情形较为普遍,但父母资助子女购房并非其法定义务。相反,根据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周芳作为单身母亲,将原有住房出售后名下已无任何房产,而儿子徐强因妻子与母亲存在矛盾,长久未与母亲联系,未尽到作为子女的赡养义务。如果将案涉款项认定为赠与,则在母子关系不睦的情况下,母亲不仅积蓄全无,还可能面临被儿子赶出家门的风险,因此,从利益衡平的角度,亦不应将案涉款项性质认定为赠与。

  经审理,法院认定周芳向徐强支付的370万元应为借贷,判决徐强返还周芳借款本金370万元。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孝敬父母是人伦之本,也是法律所倡导的价值。父母对成年子女予以帮助,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子女对此应心怀感激、知恩图报,尽到为人子女者应尽的赡养与照顾义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舒婷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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