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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685 字体: [ 大 中 小]
在实践中,很多租赁合同常常会因押金而产生店面出租合同纠纷,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起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遇到的相关案例,一起了解一下此类店面出租合同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故事:
2014年1月1日,钱多多将其所有的坐落在铜雀街道的店面和二楼写字楼出租给张顺用于经营宾馆,双方签订了《店面出租合同书》,约定租期十年,押金1万元。
2014年9月11日,张顺因经营状况不佳,经钱多多同意将该店面转租给第三人杨淑芳,签订了《宾馆转让协议》,同时,杨淑芳与钱多多也签订了《店面出租合同书》。
到目前为止,该店面一直都是杨淑芳在经营。钱多多与张顺签订的《店面出租合同书》已实际解除。
但张顺要求钱多多返还租赁押金时,钱多多却拒不返还。
钱多多表示,之所以同意张顺转租,是因为他苦苦哀求,且双方签订的《店面出租合同书》明确约定租期未满,押金不予退还。因此她才不同意退还。
那么,对于此类店面出租合同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律师观点:
这是典型的因押金产生的店面出租合同纠纷,在本案中,钱多多与张顺签订了书面的《店面出租合同书》,双方系合法的租赁合同关系,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张顺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将店面转让给第三人杨淑芳,但其转让店面是经过钱多多同意的,且三方在场,张顺转让店面给第三人的同时,钱多多也与第三人签订了书面的店面出租合同,店面也实际由第三人租赁、经营至今。
对此,应视为张顺与钱多多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了双方原签订的租赁合同,而并非张顺单方面终止合同及违约。
故在本案的店面出租合同纠纷中,张顺有权要求钱多多返还押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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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