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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未提供发票能成为不支付货款的理由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63 字体: [ ]

  在实践中,供货合同纠纷范本案例中,拖欠货款的不在少数,理由也是多种多样,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起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遇到的相关案例,一起了解一下此类供货合同纠纷范本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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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故事:

  约定由张建东向徐友昌进行地砖的供货,之后张建东依约履行了供货的义务,但是徐友昌却无故拖欠货款,经过张建东的在三催讨,徐友昌在货单的反面向张建东出具欠条:“今差5000元货款。”但此项货款经张建东再三催讨均为得到满意结果。

  2000年6月15日,张建东和徐友昌分别作为甲、乙方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同时还增补了有关条款,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却没想到还是遇到了供货合同纠纷范本案例。

  徐友昌表示:张建东未按照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才拒绝支付货款。

  那么,未开具发票能成为不支付货款的理由吗,对于这类供货合同纠纷范本,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律师观点:

  这是典型的供货合同纠纷范本案例,依法签订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合同约定,依约供应地转是张建东的主要合同义务,而如期支付货款是徐友昌的主要合同义务。虽然合同中约定了徐友昌需要开具发票,但此项仅是合同的附随义务,不应阻碍主要义务的履行,因此,徐友昌应当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如因未开发票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张建东赔偿。

  温馨提示:涉及侵权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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