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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681 字体: [ 大 中 小]
刚经营一年的水电站却因征收方强拆导致生产停滞,不仅投资款血本无归,还欠了一大笔工人工资和安置费,诉讼维权却遭遇连连败诉,面对接二连三的打击,站长许文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简直愁白了头。
事情之所以走到今天的地步,还要从几年前许文帅接手这家水电站时说起。2011年,许文帅与原所有人陈军锋签订了《水电站转让协议》,获得了这座水电站的全部经营权,并办理了合法的营业执照展开经营,但法律观念薄弱的许文帅在水电站的厂房、设备和宿舍转让后却未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而正是这一失误,间接导致了后续的麻烦。
2012年8月,当地政府因筹建高速公路项目开展土地征收工作,水电站的宿舍房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但因宿舍房登记的产权人为陈军锋,因此征收方找到陈军锋商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遭到其拒绝后,便依照当地政府颁布的《征收(征用)土地方案的通告》对该宿舍房予以了强制拆除,全程未与许文帅进行沟通。
宿舍房的拆除导致院内水井、果树被毁,部分家具、生活用品及贵重物品损坏,更重要的是导致水电站引水渠被填埋堵塞,致使水电站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大量员工只得暂时遣散回家。重大的损失让许文帅寝食难安,在要求征收方给予行政赔偿无果的情况下,选择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料却因房屋所有权争议问题接连败诉。
2018年,因维权无果身心俱疲的许文帅了解到了深耕拆迁纠纷领域多年的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经过一番沟通,许文帅仿佛又抓住了一丝成功的希望,抱着死马当作活马医的心态,他委托了冠领律所的周旭亮律师代理本案的重审程序,要求征收方对其违法拆除行为给予行政赔偿。
在法庭上,征收方坚持认为其拆除的为案外第三人陈军锋名下的房屋,且仅仅拆除了宿舍房,并未对许文帅水电站的生产造成实质影响。因此许文帅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且其拆除行为是依据当地政府颁布的《征收(征用)土地方案的通告》实施的合法征收,因此许文帅所提出的赔偿申请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赔偿范围。
对此,周旭亮律师指出:案涉房屋虽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但根据许文帅和陈军锋的合同、水电站营业执照可知,许文帅为案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在遭到政府行政行为的损害时,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在本案中,征收方仅依据当地政府颁布的《征收(征用)土地方案的通告》实施强制拆除,显然违背了上述规定,应当被确认为违法。
最后,虽然案涉房屋在权属问题上存在争议,但并不影响征收方依法及时的履行赔偿义务。征收方依然可以对行政赔偿款先予提存,待案涉房屋权属争议解决后第一时间给予权利人。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旭亮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确认征收方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同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做出赔偿决定。
冠领小课堂:
提存,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是一种履行的替代。提存的意义,可使债务人将无法交付债权人的标的物交付提存部门,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免除债务人为债务履行的困扰,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提供了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