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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700 字体: [ 大 中 小]
谭道公司(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雷某给付谭道公司工程款325000元及滞纳金295295元,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滞纳金按月利率1.54%另行计算;2、请求判处雷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20日,谭道公司出资成立常宁市某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谭道公司),谭道公司持股比例均为20%。2018年11月7日,谭道公司被核准注销工商登记。想了解工程合同纠纷书?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14年4月1日,雷某就其某大厦的建设工程与正在筹建中的谭道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双方就工程概况、合同价款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之后,随着施工进度的不断推进,雷某又将该栋房屋的其他附属工程,包括一层房屋地面的水磨石也并交由谭道公司施工。待该栋房屋竣工后,谭道公司与雷某于2016年8月6日进行了工程款结算。根据双方的一致确认,雷某应支付谭道公司合同工程款2310000元、附属工程款17000元,另有水磨石余款65000元未付清,合计2392000元。双方结算后,雷某前后共计向谭道公司支付了2067000元,尚有325000元未支付。谭道公司多次向雷某催讨该款,但雷某以种种理由推诿。于是,谭道公司将雷某告上法庭。想了解工程合同纠纷书?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律师观点:
谭道公司与雷某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谭道公司所办理的营业执照范围仅限于装修装饰业务,并无建筑资质,而谭道公司却与雷某签订建设施工合同,该合同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但谭道公司所承建的雷某房屋已竣工验收并结算,依照法律规定,谭道公司仍有权主张雷某偿付所欠工程款。想了解工程合同纠纷书?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对于谭道公司所主张的滞纳金及利息诉请,尽管双方合同有约定,但在双方就工程竣工验收结算中并未工程逾期付款的滞纳金进行结算。可视为谭道公司方放弃工程中逾期付款的滞纳金要求。但在结算后,谭道公司主张雷某支付利息的诉请,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想了解工程合同纠纷书?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最终,法院判决:一、限雷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谭道公司工程款26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7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还清时止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息。二、驳回谭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想了解工程合同纠纷书?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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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