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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酒后第二天开车被刑事起诉涉嫌醉驾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681 字体: [ ]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进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也日渐深入人心,但很多人可能不知道,酒后第二天开车也可能涉嫌醉驾,来自上海的小伙江澄就因“隔夜醉驾”而被刑事起诉。

   事发的前一天,江澄和几个朋友一起在饭店聚餐,推杯换盏间喝了不少酒,直到凌晨2点左右才各自返回家中。第二天中午11点左右,因同事的车辆违章停车,江澄应邀代替同事前去挪车,在执勤交警的要求下,江澄将车辆移动至指定位置接受处罚。随后双方在交谈时,执勤交警闻到江澄身上有酒味,于是将他移交交警大队进行抽血检查酒精含量,经鉴定,江澄每一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达84毫克,属于醉酒驾车。
   随后情形急转直下,江澄被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醉驾入刑的举措,对于酒后驾车这一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社会顽疾起到了非常良好的震慑效果,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少“延时醉驾”、“隔夜醉驾”的情况,那么此类行为究竟是不是犯罪,在处罚时又是否可以作为从轻、减轻的事由呢?
   在法律层面,我们认定犯罪通常会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对于醉驾,其客观方面采用单一的衡量标准,即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而主观方面,则需要多方面考量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醉驾的行为人通常属于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过失的心态。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酒后驾车可能引发危害结果,依然实施该行为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危害结果,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发生。

   因此,对于“隔夜醉驾”,其在客观方面肯定是符合危险驾驶罪要求的,但在主观方面,则需要全面审查行为人在实施“隔夜醉驾”时的主观心态,同时,还要参考其驾车时身体语言的状态、引发的后果等。

   具体到本案,江澄在酒后经过了一个晚上的休息,其自身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且交警指挥其挪车时,也并未发现其处于醉酒状态,可见其意识清醒程度,应当无醉驾的主观故意。同时,事发时江澄是在交警的指挥下进行短距离的低速挪车,其驾驶的危险性也大大降低,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因此在经过法院的审理后,认定江澄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但这并不能说明所有的“隔夜醉驾”都不会被认定为犯罪,虽然“隔夜醉驾”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意通过休息的方式避免醉驾,但对于一些饮酒至凌晨,仅休息数小时就在早上驾车的情形,虽然也符合广义的“隔夜醉驾”,但其主观上应当可以认识到自己还处于“酒后驾车”的状态,那么这种情况也涉嫌危险驾驶罪。综上所述,对于“隔夜醉驾”、“延时醉驾”等行为,认定其是否属于犯罪主要会参考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结合休息的时长、行为时的身体状态、危害结果等进行综合考量。此外,虽然一些“隔夜醉驾”的行为并不会被认定为犯罪,但是依然可能面临罚款、拘留、吊销驾照等行政处罚。
   因此,建议各位车友在饮酒后还是尽可能的休息更长的时间,处于完全清醒的状态下后再开车,这样不仅完全避免了酒驾、醉驾的可能,也是对自己及他人生命安全负责。


撰稿人:赵静
文章类型:原创C类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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