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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697 字体: [ 大 中 小]
昌安公司(化名)雇佣李某车辆拉运混泥土,2017年9月30日经双方结算,昌安公司欠李某运费27439元,并向其出具了欠条;2017年12月7日经双方结算,昌安公司欠李某运费1468元,昌安公司再次向李某出具欠条,共计28907元。李某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索。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庭审中,昌安公司辩称,李某所诉事实属实,但依法不应得到保护,理由是李某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李某从昌安公司出具欠据时就己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并且知道义务人是昌安公司。李某应在2020年9月30日、2020年12月7日前提起诉讼,据李某诉状落款时间显示为2021年6月2日,显然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望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另外,昌安公司公司欠过李某的运费,对于欠多少运费不清楚,从条据上来说应已付清。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葛新金持昌安公司定边县昌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边分公司出具的欠款凭证索要所欠运费28907元,且昌安公司在提交的答辩状中确认李某所诉事实属实,故昌安公司应承担偿付所欠运费之民事责任。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昌安公司辩称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但是庭审中昌安公司认可欠李某运费,对于欠款金额却不清楚,对是否偿付也不确定,昌安公司应对已付清李某运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昌安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第八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由昌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李某运费款28907元。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