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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16:39:4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805 字体: [ 大 中 小]
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中涉未成年人离婚抚养权纠纷的,应考虑将父母离异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降到最低,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份利益、情感利益、安全利益和财产利益。但实践中,由于父母双方抚养条件有别、未成年人需求迥异等因素,如何在情、理、法之间仔细拿捏、精准权衡离婚抚养权,作出最优化的裁决,存在诸多难点。
关于离婚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往往会从多个因素进行考量。比如维持未成年人现有生活环境的稳定性。但现实中常会出现父母双方为争夺离婚抚养权采取恶意抢夺、隐匿等非法手段造成“孩子随己方生活的既成事实”情形。
实施过家暴的一方不宜直接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人。家暴无论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是直接还是间接伤害,都会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法院应本着对家暴零容忍和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原则,在确定未成年人直接抚养权时,将一方实施家暴的情形作为负面因素予以考量。
关于抚养费,抚养费一般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但医疗费并不包括突发、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对这类医疗费确有发生,可另行主张。而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一般以定期给付为原则,一次性给付为例外。
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判决父母一方提前支付子女至成年时的全部抚养费,是对未成年人生存权、健康权及以此为基础的其他合法权利的一种底线保护。
撰稿人:朱嘉琪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