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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16:37: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730 字体: [ 大 中 小]
2015年10月10日,陈某、王某与建材租赁站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一份,约定,陈某从建材租赁站处租赁建筑器材,种类有:钢管、丝杠、十字卡、转向、接头卡等,租赁费分别计算。从2015年10月12日起,陈某陆续从建材租赁站处租赁以上建筑材料。有租赁合同纠纷?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陈某与王某两人共同租赁签字的单据:0002351、0002558单据上租赁物件从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的租赁费为57012元。未还回器材:钢管5980米、扣件3000套、顶丝50、钢架板40块。陈某自己签订的租赁单据从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的租赁费为40980元。未还回器材:钢管4510米、扣件1550套、顶丝560根、U卡1500个。建材租赁站多次找到二人索要均无果,2018年建材租赁站进行了诉讼。有租赁合同纠纷?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内容为:
一、由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建材租赁站租赁费40980元。返还租赁建材租赁站的建筑器材钢管4510米、扣件1550套、顶丝560根、U卡1500个。
二、由陈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建材租赁站租赁费57012元。返还租赁建材租赁站的建筑器材钢管5980米、扣件3000套、顶丝50、钢架板40块。三、由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建材租赁站租赁费118922元。返还租赁建材租赁站的建筑器材钢管6864米、扣件5582、顶丝630根”。有租赁合同纠纷?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该判决书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涉及王某的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涉及陈某的未执行。建材租赁站对陈某所租赁物在2018年7月16日之后产生的租赁费及租赁物的折价赔偿又向提起了诉讼。有租赁合同纠纷?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法院认为,建材租赁站、陈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在已经由生效判决阐述清楚,本次诉讼建材租赁站请求的租赁费起算点正确,租赁物单价的计算方式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来计算,要求陈某承担的租赁物折价费用是按一半请求的,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租赁合同纠纷?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综上法院判决:
一、由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建材租赁站从2018年7月17起至建材租赁站起诉之日止的租赁费93802.8元。
二、由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建材租赁站折价钢管:7500米×8元=60000元、扣件:3050套×4.5元=13720元、U卡:1500个×1.5元=2250元、顶丝:585根×8元=4680、钢架板:20块×105元=2100元,合计:82755元。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