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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销售广告要约案例-上海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1-09-13 20:02:5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668 字体: [ ]

    在生活中,我们选择期房,除了去了解开发商外,更多的就是通过宣传页等广告的方式,那么当广告宣传中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时,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呢?

  张先生与上海房屋销售名都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名都公司开发的位于苏州高新区的房屋一套。名都公司的楼盘销售过程中,在路面广告、房屋销售广告宣传视频、微信公众号文章中频繁出现“双学区”的宣传内容。但此后,苏州市教育局发布的义务教育施教区及幼儿园招生范围中明确该小区仅属于被告所宣传的“双学区”其中一所学校施教区。张先生认为,名都公司交付的房屋不能达到宣传中的学区房效果,系虚假宣传,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房屋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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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名都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的合同,其并未在合同中将“双学区”作为合同的订立条件,因此不属于违约,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在楼盘的路面及高炮广告牌、网站宣传资料及微信推广平台中多次提及“双学区”、“新区第三中学和科技城实验中学”、“双学区保障”、“选房容易择校难”、“双学区,实验中学”等内容,根据上述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及被告的承诺,普通购房人可自然得出涉案房屋属于科技城实验中学(新区实验中学科技城分校)施教区范围、其子女可在该校就读的结论,进而对其做出是否购买涉案房屋及涉案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故应当视为要约,即使在双方未将被告关于学区的宣传及允诺内容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该内容也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均应受其约束。现根据苏州市及高新区教育部门关于施教区划分的相关文件,涉案房屋不属于新区实验中学科技城分校学区范围,而属于新区第三中学学区范围,故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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