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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18:39:0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740 字体: [ 大 中 小]
作为普通的公民,我们有时会受限于自身的专业知识或信息差的影响,在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时,造成不能正确表达自身需求或找错单位的情况发生,那么此时,相应的政府单位是否可以据此对我们的需求直接置之不理呢?
卓翔公司(化名)是福建当地的一家民营公司,日常做些建材生意,此外还有一套房屋用于对外出租经营。今年年初,卓翔公司听说名下的房屋因市政污水处理项目的需要,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一时大感震惊。
为了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卓翔公司向当地镇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希望了解该项目所涉及的政府用地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以及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但是,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过去后,镇政府始终没有对此做出答复。
眼看时间一天天过去,卓翔公司不愿就此毫无意义的等待,转而选择主动出击。为此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专业的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答复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请求其限期进行答复。
在法庭上,被告辩称:卓翔公司所称的征收项目并不存在,因此无法提供相应的征收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对于其他文件,被告并非文件制作单位,没有公开义务,卓翔公司应向县政府申请此类政府信息。综上,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答辩,冠领律师认为其模糊了本案的重点。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3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依法具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向申请人进行送达或告知的法定职责。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0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根据其精神,对于不属于收到申请的行政单位业务范围的申请,也应当告知其应该向哪个单位申请。
而被告却无故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应当被认定为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确认其不作为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部分冠领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
冠领说法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对公民的切身利益有着重要影响,作为行政机关也应当重视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无论该申请是否属于其业务范围,均应当及时准确的做出公开或不公开的答复并说明理由。
对政府信息的适当公开非常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同时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因此,要求公开政府信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大家也一定要学会妥善运用。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