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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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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将阻止强拆的被征收人带至公安局违法吗

2021-08-24 18:30:0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870 字体: [ ]

  在行政征收中,对于被强拆的人来说在现场阻止是人之常情。每当有警察将阻止强拆的被征收人带走的新闻时,总会引起网民们的愤慨,被认为是警察带头不守法,损害公民的利益。那么,警察将阻止强拆的被征收人带至公安局真的违法吗?

  2019年3月,湖南某市因车道扩建遂对包括海腾公司(化名)在内的地块征收,征收部门与海腾公司之间一直就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8月,征收部门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要求海腾公司在5日内腾出土地。海腾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9月30日下午5点,还在复议期间内征收部门就强行拆除了海腾公司位于车道扩建红线范围内的生产辅助用房、零星树木、水泥地、葡萄园内种植葡萄的设施设备等。

  强拆当天,海腾公司员工修芸(化名)在现场阻止,当地公安局的民警将其强制带离。在带离修芸过程中,双方产生了推搡,但均未采取暴力方式。之后修芸被带至公安局办公区域调查,直至次日中午离开。民警将修芸带到公安局后,并未补办行政强制的批准手续。1629800934209834.png

  修芸认为公安局将她带到局里调查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向公安局要求赔偿,遭到拒绝后,她提起了行政诉讼。修芸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公安局于2019年9月30日对其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赔偿其6万元。

  法院认为,职权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修芸起诉要求确认公安局于2019年9月30日对修芸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实质上是要求确认行政机关对拒不离场留守人员实施的强行带离行为违法。本案中,海腾公司位于该公安局辖区范围内,在征收部门组织对海腾公司的强拆行为时,公安人员具有在现场维持秩序并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法定职权。

  在征收部门对海腾公司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由于修芸在现场阻止强拆行为进行,公安局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将修芸强行带离现场至该局办案区域进行调查询问。公安局对修芸的询问时间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亦未对修芸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式。但是公安局实施强制措施后并未补办批准手续。公安局对修芸的强行带离行为虽未超出必要限度,但是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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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赔偿问题,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本案中,修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安局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对其造成了损害,因此修芸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对于修芸的赔偿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公安局于2019年9月30日对修芸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驳回修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违法需要看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本案中公安局对修芸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实体上并不违法,即公安局有权将修芸带至办公区进行调查盘问。

  本案的违法性在于程序违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的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本案中,民警在当场实施限制修芸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后,并未立即报告,也未补办批准手续,构成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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