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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少吗-上海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1-09-13 19:40:1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701 字体: [ ]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男方给付女方离婚补偿家庭劳务补偿款5万元。

    这一话题引发热议,让网友吵翻了天,有人认为,“补偿款太少,不足以补偿女方做全职太太的价值。”也有人认为,“在财产平分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偿,已经足够公平了。”

离婚补偿

    在讨论5万元是不是少了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案件的具体情况。

    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兵。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陈小兵随王女士居住生活。陈先生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

    其次,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先生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这一次,法院一审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平均分割。而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法院依据什么判定了5万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的这条规定,是法院判决本案的重要依据之一,另外,数额定为5万元还参考了以下因素: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需要提醒的是,《民法典》中关于家庭劳务补偿的规定,并不是单指全职太太,法律规定是中立的,无论男女,在家庭生活中,只要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都可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只是从目前的社会情况来看,女性作为全职太太的比例较高,所以很多人会误以为,这是对全职太太的条款,但其实,对于全职在家的男性同样适用。当然,本案只是民法典实施后首个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例,今后相关的案件肯定会越来越多,由于每个家庭都不一样,所以补偿数额也会不同,具体补偿数额多少,在法官合理合情合法的自由裁量权之内。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并非要将家务劳动有偿化,它只是在婚姻走到尽头时,对付出较多的一方给予的一定补偿。 从其他条款的规定(如“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共同承担对未成年人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我们可以看出来,做家务、抚育孩子、赡养老人,本来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男方同样有照顾孩子、做家务的义务。 最重要的问题,不是给予全职太太多少补偿,而是在一个家庭中,照顾老人、孩子、做家务,并不独独是女方的责任,更是双方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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