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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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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用人单位的不公对待 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021-08-24 18:25:3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830 字体: [ ]

  新词“打工人”、“内卷”的诞生,蕴含着社会与语言的发展规律。毕竟,996、007早已从最初的调侃,变成了我们习以为常的存在。还好,总有一些难题是可以被解决的,打工人在参与社会劳动时,如果遭遇用人单位的不合法对待,可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案例1:小方毕业后,应聘到某广告公司做创意文案工作。由于公司接的项目多,在策划方案的过程中,她每天需要加班4个多小时,连续3个月,公司都没有支付加班费。长期的睡眠不足使她身心俱疲,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方将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支付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同时,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在每日的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如果是在休息日安排工作,事后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在元旦、春节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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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小刘应聘到一家公司上班,按合同约定预交了3000元保证金。合同履行1个月后,公司以工作需要为由,要求小刘由技术岗位改做销售岗位,小刘很内向,认为销售工作不适合自己,他鼓起勇气向领导表达了自己的想法,却被领导执意要求听从安排。眼看协商无效,小刘只好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审查,仲裁委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该公司退还小刘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该公司在履行合同1个月后,单方要求小刘改换工种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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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3:小周、小刘夫妻二人一同应聘到南方某皮革厂打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一天,小周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轧伤左臂。伤愈出院后,厂方告知小周说他已被解雇,同时被解雇的还有怀孕的小刘。夫妻二人多次与厂方协商均无果,夫妇俩无奈之下将皮革厂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负担医疗费用。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法律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律,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二原告的情况不符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法院判决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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