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在征收拆迁工作当中,被征收人的房屋很有可能遭遇违法强拆,如何避免权益受到损害成为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问题,不仅是法律内容,相应的程序问题也应该有基本的了解。
海南省某县为了加快旧城区改造步伐、提高城市品质,而开展征收工作。吴先生三人的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三人所在居民小组与相关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书》并领取了土地补偿款。但是吴先生三人认为补偿协议并不合理,就未签订相关补偿协议。之后,三人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款被相关部门提存至公证处。
2020年4月,吴先生三人被下发了《限期清理催告通知书》,在收到催告后,三人进行申诉未果。
2020年6月,吴先生三人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2020年8月,吴先生三人也未在相关部门作出的《关于强制清理地上青苗以及附着物的决定》上签名。
2020年8月,吴先生三人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就被进行强制清理。
吴先生三人认为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通过冠领律师的专业能力帮助自己维权。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在前期做了充足的准备工作,最终迎来胜诉。
在庭审中,相关部门辩称:
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未侵害吴先生的合法权益。
在作出征收土地决定后,相关部门依法对三人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进行了补偿,故而三人应当依法履行征收决定,自行清理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
在相关部门进行催告后,三人仍拒不履行征收决定,遂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强制清理了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并未有不当之处。
就本案的争议焦点—相关部门于2020年8月强制拆除三人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冠领律师根据掌握的证据进行了对应的阐释:
在2020年6月,吴先生三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在2020年8月,相关部门对三人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进行了强制清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部门在吴先生三人提起行政诉讼及行政决定期限尚未届满期间,自行强行清理而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为应视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相关部门拆除吴先生三人房屋的行政行为依法应确认为违法。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最终判决:相关部门于2020年8月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冠领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当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有违法征收行为,对于其存在的法律和程序违法问题,应当及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若本身对其中法律问题并不了解,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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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