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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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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 冠领律师代理北京丰台借名买房案委托人胜诉

2023-02-01 11:35:3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22 字体: [ ]

  2022年9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针对一起合同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判决确认刘三民与其母亲之间签订的《委托书》有效,刘三民配合协助将其名下的房屋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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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当事人刘三民出生于北京,其父母育有四个儿子,刘三民排行第三。父亲于1987年因病去世,大哥在2015年去世。

  2005年,刘三民一家居住的老房子被纳入征收范围,母亲尤美华与拆迁方签订了《拆迁协议》,约定房屋全部腾空后,拆迁方再支付补偿款。为了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几个兄弟帮母亲搬家、找房、买房。最终,几人在丰台区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刘三民名下,但一直由尤美华个人居住。

  2017年尤美华去世,二哥刘德顺与刘三民就上述房屋是不是母亲遗产的问题发生了争执。刘三民认为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就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刘德顺不服,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起诉,律所委派王明月、雷雨竹两位律师办理。冠领律师得到授权后,立即整理材料,向法院对刘三民等继承人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刘三民辩称,当时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大哥和二哥商量后同意的,母亲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而其他继承人并没有提出抗辩意见。

  对此,冠领律师指出:

  1.刘三民曾与尤美华签订一份《委托书》,内容为刘三民接受尤美华的委托代办买房事宜,房屋暂登记于刘三民名下,实际由尤美华所有和居住。

  2.拆迁期间,找房、看房事宜具由刘德顺办理,刘三民仅于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前往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3.购房款全部是尤美华取得的拆迁款支付,刘三民并没有出资。

  4.取得房产证后,截至该证书丢失之前,房产证均由尤美华或者刘德顺保管。

  综合以上证据及事实可以确定,刘三民与尤美华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即因政策原因以刘三民的名义购买房屋,实际的出资者和购房者为尤美华。按照法律规定,房屋只是表面上登记在刘三民名下,实际的所有权人应当是尤美华。因此,该房产应当是尤美华的遗产。因其他继承人都同意配合并支付变更登记所需的费用,刘三民应当协助办理变更登记。

  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刘三民与尤美华之间签订的《委托书》有效,各继承人相互协助将刘三民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各继承人名下。

  法庭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之后,刘三民也配合完成了房屋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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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杨丽华

  审核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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